近日来,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要求,在抓好防疫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为此,平昌县应对疫情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十三条“硬核”措施,与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确保县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全力支持参与重点生活物资、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充分发挥重点企业挂联帮扶制度作用,专人专班协调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大宗粮油、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等疫情防控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等方面困难问题,支持企业有效扩大产能。
二是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疫情防控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不计收滞纳金。
三是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物流费用补贴。承担县政府指定采购防疫应急物资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县财政按实际发生的30%给予补贴。
四是疫情防控期间适当减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规上(限上)企业,其中,第一个月免租金,第二、三个月减半收取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适当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是特殊困难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六是加大税收减免力度。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寄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是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实施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省、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对县域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一季度的贷款按基准利率的3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是加大企业生产发展扶持力度。对一季度产值或投资总量、增速位居全市前50位的企业或项目给予2-10万元资金支持。
九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到期存量贷款办理续贷或展期业务,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
十是强化应急转贷基金使用。对已经申请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企业,单笔业务采取到期顺延,延长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因疫情影响导致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可按程序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2019年缴纳税款县级留存部分的100%。
十一是降低信贷融资成本。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县属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减半收取融资担保费用。其中,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涉农企业原担保费2%,减按1%收取;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商业企业原担保费3%,减按1.5%收取。
十二是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工伤、失业单位缴费: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同时:针对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用,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实行“退一补一、转一补一”的特殊政策,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十三是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平昌县委统战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