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网络代表人士联谊会章程
2024-06-06 11:40:00 来源:四川统一战线 编辑:宣传处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四川省网络代表人士联谊会,简称:四川省网联会。英文名称:Sichuan Province Network Representatives Association,缩写SCNRA。
第二条本会是由四川省网络人士(在互联网领域有影响力的人)自愿组成,主要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联网为平台,从事经营管理、生产传播、技术研发、投融资等活动,具有舆论传播能力、内容生产能力、社会动员能力的人员为主体,具有统战性、联谊性、民间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加强四川省网络人士之间的团结、交流和合作,以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的网络代表人士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思路方法,把广大网络人士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积极发挥正能量,助力四川高质量发展,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四川新篇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广泛汇聚力量。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委统战部、业务指导单位是中共四川省委网信办、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单位和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围绕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网络人士的健康成长,开展统战性的联谊、宣传、培训、咨询和服务等活动。
(一)学习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反映网络人士的合理意见、建议和诉求,沟通党和政府与网络界人士的联系;
(二)发挥网络人士的民主监督和议政建言作用,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建言献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贡献;
(三)组织开展学习、考察、交流和联谊活动;
(四)培养、举荐优秀的网络代表人士;
(五)密切网络人士之间的联系,促进相互交流;
(六)依法办理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本会第二条涵盖的人士及单位范围相关,并在本会业务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热心社会活动,并具有相应的能力;
(五)遵纪守法,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遵守本会相关规章制度、自律规范和公约。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个人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入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单位(团体)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入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纳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相关顾问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本会章程修订草案;
(十一)审议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以上,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会长、副会长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单位(团体)理事的代表原则上由该单位(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团体)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组成。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理事的吸收或调整;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相关顾问的聘任;
(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必要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增免理事、常务理事;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负责实施常务理事会的重要决议。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长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副会长按照分工负责本会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可聘任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办事机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可设顾问若干名、名誉理事、名誉会长若干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3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赞助、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2023年9月5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