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简化和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通知
国侨发〔2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公安厅(局)、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公安局、外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的要求,做好为侨服务工作,现就贯彻执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中有关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把握《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第五条“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的规定,申请人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回国定居的,无需提供原户籍注销证明材料。取消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提交出入境记录的证明材料,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前,可以请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等情况。此外,其他涉及办理华侨回国定居需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事项,凡是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原则上应一律取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要本着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原则,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规范工作流程,为华侨办理回国定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工作中要加强信息共享、沟通协作。在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报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公安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公安部
外交部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