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教育部关于华侨
学生在国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侨发〔201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教育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障华侨学生在国内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华侨学生是指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回国学习的中国公民。其身份由省级侨务部门认定。侨务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审核把关。
二、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进行身份认定并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根据华侨学生所持中国护照建立学籍,具体参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四、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华侨学生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致。
五、高中阶段学校要关心华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六、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侨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华侨学生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具体办法。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教育部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