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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的通知
http://www.sctyzx.gov.cn/  (2023-01-03 15:11:05)  来源:四川在线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的通知

川外侨发〔2015〕11号

各市(州)外事侨务办:

《关于修改〈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的决定》已于今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已于2015年8月8日在《四川日报》全文刊登公布)。这是我省华侨捐赠工作和侨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好保护华侨捐赠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的捐赠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我省公益事业的发展,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华侨捐赠工作作为我省涵养侨务资源的重要平台、弘扬侨胞爱国爱乡精神的重要载体、助推地方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做好基层侨务工作的重要抓手,社会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条例》作为我省唯一一部规范华侨捐赠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它的修改和颁布施行,对各级侨务部门在新时期更好的开展华侨捐赠工作、更好的维护捐赠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保障,是与时俱进精神和依法行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贯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精神的重要举措,必将推动更多侨胞在更广领域、更高层面、更深层次参与我省公益事业。全省各级侨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贯彻落实新《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华侨捐赠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贯彻落实新《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把贯彻落实新《条例》、做好华侨捐赠工作与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决战全面小康 全力精准扶贫”精神结合起来,与凝聚侨胞力量同圆共享“中国梦”结合起来,科学谋划,突出重点,高标实施,推动全省华侨捐赠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贯彻实施《条例》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受非定向实物捐赠转交问题。《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受非定向捐赠,应当将受赠的实物捐赠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对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的时限作出15-30个工作日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转交,并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转交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准确汇总、统计和上报非定向实物捐赠情况,包括捐赠来源、接收时间、转交时间、转交单位、物品种类及金额等,并通过单位门户网站等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关于工作经费。为保证捐赠款专款专用,鼓励更多的华侨、华侨社会团体和侨资企业参与我省公益事业捐赠,此次《条例》修改,在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作为接受捐赠的特殊主体时,所需工作经费按国家规定开支,不得从捐赠款中扣除。各级侨务部门在开展华侨捐赠工作时,要积极向当地财政争取工作经费,保障华侨捐赠工作的顺利开展,严禁从捐赠款中列支工作经费。

(三)关于捐赠协议。《条例》第九条规定:“捐赠人和受赠人可以订立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可以包括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方式、验收、信息公开等内容。”原则上,除捐赠人不便或明确表示不签订协议或者情况紧急以外,捐赠人和受赠人都要订立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的内容由捐赠人和受赠人双方协商确定。为强化对捐赠资金的监管,增强政府和受赠单位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捐赠协议中要有公开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约定,如捐赠人不想公开身份,也要有在不公开捐赠人身份前提下,公开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约定。

(四)关于受赠人的书面报告义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受赠人应当及时将受赠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其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原则上应该在接收捐赠后3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捐赠人情况、受赠人和受益人情况、捐赠时间、捐赠内容、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受赠款物拨付或转交情况、受赠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信息公开情况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书面报告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并于每年底统计汇总,填写《××年度华侨捐赠统计汇总表》(表格见附件1)上报市(州)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市(州)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次年2月1日前报省侨务行政主管部门。

(五)关于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证书。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证书。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证书样本见附件2。

(六)关于拆迁华侨捐赠建筑物的问题。由于城乡建设加快、农村区域调整、教育资源整合等多种原因,一些侨捐项目面临被拆迁或撤并,处理不好有可能导致侵犯捐赠者权益或者使捐赠者误会的情况发生。因此,在确需拆迁或者撤并华侨捐赠的公益性建筑的,受赠人或者项目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条例》第十四条、《教育部、国侨办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侨胞捐赠财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事先征求捐赠人意见和建议,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在今后安排侨捐项目时,应加强调研,具备前瞻性,考虑长期性、稳定性,争取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侨捐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各级侨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做好华侨捐赠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条例》的贯彻实施纳入总体工作部署,严肃认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要做到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机构和工作力量,外事、侨务合署办公的要加强力量统筹,搞好内部协调分工,明确华侨捐赠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要加强对有关侨务干部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要加强与教育、民政、扶贫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组织宣传学习。全省各级侨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学习活动,不断提高侨务干部工作水平;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使他们了解、熟悉和掌握新《条例》,从法理上认识到保护捐赠项目和维护捐赠人权益的的重要性,自觉树立侨务法制意识;加强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的宣传,使他们进一步了解捐赠资金的监管、项目后续管理、鼓励表彰等有关条款,明确捐赠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侨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热情。

(三)尽快完善配套政策。全省各级侨务部门要加强调研,了解和掌握新《条例》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及时进行梳理,并依据新《条例》的原则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争取相关职能部门支持,研究制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促进我省涉侨捐赠法规政策的完善。

(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各级侨务部门要对照《条例》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华侨捐赠项目进行一次梳理排查,检查受赠档案是否健全、捐赠协议是否齐备、侨捐建筑是否正常使用等,对违反《条例》规定、侵害捐赠者权益的情况要及时纠正。要强化监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新《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同级人大做好《条例》贯彻落实的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处理侵害捐赠者权益案件的力度,让侨捐项目在阳光下运行,切实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报告。

 

附件:1.××年度华侨捐赠统计汇总表(略)

    2. 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证书样本(略)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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