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侨胞捐赠财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川外侨发〔2015〕5号
各市(州)外事侨务办:
改革开放以来,海外侨胞热心捐资,帮助建设学校、卫生院、敬老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为改善我省部分地区教育、卫生、民政条件、扶助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农村行政区域的调整,涉及部分侨胞捐赠的公益设施项目需要进行拆迁、搬迁、合并或改变用途,这是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了切实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传承海外侨胞捐助公益的爱心善举,妥善处理拆迁、搬迁、合并或改变用途过程中捐赠财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教育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在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侨胞捐赠财产,包括中小学校舍、卫生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公益事业项目。
二、各市(州)外事侨务办要不定期对本辖区内侨胞捐赠财产进行检查,及时掌握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搬迁、合并或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提出方案书面征得捐赠人同意。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强行拆除其捐赠的校舍或其他设施。
三、对于捐赠年代久远、捐赠人难以联系上的情况,各市(州)外事侨务办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寻找捐赠人。通过努力确实寻找不到或确认捐赠人已故的,要做好相关寻查记录备案。
四、捐赠人同意其捐赠项目拆迁、搬迁、合并或改变用途后,各市(州)外事侨务办要及时向省外事侨务办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县级主管部门对原侨捐财产拆迁、搬迁、合并或改变用途的书面意见。
(二)侨捐财产拆迁、搬迁、合并或改变用途方案,包括新建后继续保留捐赠人捐赠名誉的方案(规划)。
(三)捐赠人或其家属的书面同意意见。捐赠人联系不上的,需提供寻找捐赠人过程的相关记录。
五、由原省侨办牵线、安排的侨捐项目,经查找未联系上捐赠人的,可书面报省外事侨务办请求协助查找,并附第四条要求的资料。
六、各市(州)外事侨务办要加强与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的配合。加强对侨捐项目的跟踪,注意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捐赠者的捐赠名誉得以保留,并拍照报省外事侨务办存档。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